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吕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吕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吕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职务便利,虚构与企业合作投资项目,以"共同经营"为名收受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等人财物。通过伪造投资协议、虚增项目投入等方式,吕某在3年内分12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28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掩饰。2022年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发现其资产异常变动线索,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因证据链不完整判决吕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吕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其余13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及奢侈品消费。其行为导致多个企业通过虚假投资获取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税收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130万元及孳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合作投资为名的新型腐败变种。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