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赵某作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土地审批的职务便利,为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获取商业用地提供帮助。其妻李某通过收受上述公司现金共计12万元,分别存入其子名下理财账户及他人代持的境外账户。2022年审计发现土地出让环节资金异常流动,引发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赵某起初否认涉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追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超800万元,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李某在案发后退还赃款6万元,赵某通过家属退缴剩余6万元,但未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再审过程中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取得关键证据,检察机关重新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某涉案金额未计入赵某刑期,但作为共犯情节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警惕特定关系人代收贿赂风险,凸显审计监督在土地出让领域的关键作用,强化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