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厅级干部任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任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帮助。其通过女儿任某某(某省某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赠送的现金共计15万元,部分用于为女儿购置房产,部分存入其亲属名下账户。2021年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财务数据,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查实任某违规干预改制程序、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任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事实,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赔赃款8万元,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但未完全坦白全部受贿事实。该案导致3家国企改制方案被叫停,造成国有资产评估损失约420万元,扰乱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在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后,以新证据提起再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组织被告人与改制企业负责人当庭对质,确认关键证据后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强化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廉洁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