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中罗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革协调办公室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企业在改制资产处置中提供帮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方案、篡改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协助企业负责人规避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收受企业赠送的购物卡及现金,累计金额达4.8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8月,某县纪委监委在审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罗某异常财务记录,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罗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约200万元,职工安置方案因腐败行为导致37名员工权益受损。罗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以'协调关系'为名索取财物,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罗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了改制档案异常数据及行贿人证言,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以受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以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关键环节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