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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处级干部丁某借贷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丁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向承包商张某借款3.8万元,约定年利率24%并承诺事后还款。实际借款合同系张某伪造,丁某通过虚增工程预算等方式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案发后,丁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工程质量事故时发现丁某涉嫌违法,经初核确认其借款行为本质为受贿。该行为导致某市政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120万元。丁某虽认罪悔罪,但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工程建设职权实施犯罪,严重破坏当地工程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警惕借贷关系掩盖权钱交易,彰显再审程序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价值。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