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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司法厅原厅长于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省司法厅厅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司法系统办案人员提供财物的方式,干预多起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其通过虚构企业资质、伪造材料等手段,为3家私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行贿金额达3.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线索,经立案调查于某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3起案件办理程序严重违规,造成行政监管漏洞及社会不良影响。于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良好,但因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廉洁性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调取补充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司法人员权力寻租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恪守廉洁底线维护司法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