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科级干部许某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许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时,利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向3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8万元。许某以咨询费名义通过李某将钱款转交,用以换取对特定矫正对象的违规审批。案件系纪委监委在核查某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事件时,通过调取财务凭证发现许某单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许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行贿过程,但辩称系单位集体决策。该行为导致2名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接受监管,造成重大执法风险,且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许某所在单位配合提供证据材料。许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书证、证人证言及审计报告,认定其行贿行为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政底线,杜绝通过亲属或第三方实施权钱交易,维护法律执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