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办事员程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程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办事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企业办理金融贷款提供帮助。其通过妻子王某多次收受企业负责人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李某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行贿事实。2023年10月,群众举报程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某市纪委监委启动初核程序,调取其家庭财产信息发现资金缺口。经查证,程某在2022年3月收受李某现金1.5万元,2023年5月通过妻子王某收受李某转账2.3万元,涉案资金均未申报。程某在初核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金融监管局在2022年度出现3起违规贷款审批案例,造成不良贷款风险敞口达80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11月某市监委对程某立案调查,同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某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确认受贿事实后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警惕利用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新型腐败形态,维护金融信贷审批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