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采购科高某干股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高某在某市财政局采购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关照,通过接受企业赠送的干股形式非法获取利益。其通过虚构项目合作、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先后收受某建材公司、某设备供应商等企业赠送的股份共计320万元,所得赃款主要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高某存在异常资产增长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供认受贿事实,但剩余赃款去向未能完全查清。该行为导致政府采购资金流失超500万元,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及市场公平受损。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查明高某通过干股形式受贿事实,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巡视巡察对发现隐性腐败的关键作用,警示政府采购领域从业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