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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局长袁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袁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子操控多家企业,以虚开发票、隐瞒税款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至2021年,袁某先后收受企业主张某、李某等人贿赂,涉案金额达120万元。其中,通过伪造税务审批手续帮助某房地产公司规避缴税义务,非法获取财政补贴40万元;利用职务影响力为亲属经营的商贸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收受好处费80万元。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市税收数据异常,通过调取财务凭证和银行流水,锁定袁某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犯罪事实。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正性,引发多起企业偷逃税款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后,原审法院于2023年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再审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核实袁某特定关系人涉案资金流向,最终认定其受贿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特定关系人涉案凸显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再审程序体现司法纠错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