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司法局原科员罗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某市司法局原科员罗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案件提供帮助。其通过妻子张某多次收受涉案单位财物,涉案金额共计3.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罗某妻子张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关联案件核查。罗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交代收受事实,并通过家属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相关案件处理程序不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经查证,罗某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手段隐蔽,且涉案金额虽未达5万元但结合其职务便利程度、多次收受情节,已构成受贿罪立案标准。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需警惕特定关系人利益输送风险,强化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洁约束,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信。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