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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冯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冯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局长职务时,利用其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权,先后三次通过该局财务科账户向地方主管官员行贿,累计金额达12万元。其犯罪手段为虚构税收优惠政策申报材料,将单位公款转入关联企业账户,再通过‘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回流至个人控制的账户。审计部门在2023年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和内部凭证,查明冯某指使下属伪造审批手续,导致某企业偷逃税款350万元。冯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系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该案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引发群众对税收监管的广泛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某行贿罪,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冯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所在单位因违反财经纪律被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并处以50万元行政罚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省部级税务官员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