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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工作局科员姚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姚某原系某市金融工作局信贷科科员,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办理企业信贷审批业务中,通过虚构企业资质、篡改贷款风险评估报告等方式,为6家中小企业违规获取贷款提供帮助。涉案期间,姚某多次收受企业负责人财物,累计收受现金及购物卡共计3.8万元,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其余赃款被挥霍。2023年5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姚某所在科室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姚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某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0.7个百分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逾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在信贷审批中通过回扣谋取私利的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