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叶某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叶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金融信贷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企业资质、违规干预贷款发放等方式,多次向辖区内金融机构负责人索贿。其以协调关系为名,先后收受某商业银行董事长张某等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海外置业及奢侈品消费。2021年8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方式揭发叶某收受某小额贷款公司贿赂的事实,引发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经审计发现叶某名下资产与收入严重不符,其虽在初审中辩称部分资金为合法收入,但最终无法说明来源。案发后叶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导致某省多家金融机构因违规放贷造成不良资产累积,严重损害金融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链不完整进入再审,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后重新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索贿行为导致金融机构损失逾500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利用职权索贿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廉洁底线,维护金融秩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