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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厅级干部潘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潘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便利,在参与国企改制项目时,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伪造改制方案等方式,为某企业获取改制优惠条件,非法收受该企业给予的现金回扣及手续费共计12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构业务需求等隐蔽方式,将赃款存入个人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2022年,因原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某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增加,且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的公平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再审程序启动,由检察机关重新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行贿罪从重处罚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益输送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