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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住建局基层人员卢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管理科科员职务时,利用负责辖区市政工程项目审核的便利,通过其女儿(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受施工方贿赂。具体手段为在工程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帮助关联企业获取中标资格,累计收受好处费3.5万元。涉案资金通过特定关系人账户流转,最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消费。2023年10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时发现卢某存在利益输送嫌疑,启动调查程序。卢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亲属收取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达标项目通过验收,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8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线索移交至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需警惕特定关系人参与的新型腐败形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流程监督。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