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处级干部魏某期权受贿案再审
案件事实
魏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民营企业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方案制定中提供帮助。期间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人现金180万元,并通过虚构投资协议方式获取企业改制后分配的期权收益120万元。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经初步核查,魏某在2023年主动交代收受期权收益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该行为导致国企资产流失达2600万元,严重破坏国有企业改革秩序。魏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隐瞒期权收益等方式掩饰犯罪所得,其亲属在海外代持部分非法资产,案发后主动联系境外账户完成资金追缴。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于2021年作出有罪判决。魏某以新发现的期权交易证据申请再审,法院依法受理并组织公开审理,最终确认其受贿事实。
判决结果
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廉洁底线,杜绝期权等新型受贿方式侵蚀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