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原科员韩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韩某自2018年起在某县税务局担任税务稽查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务核查的职务便利,通过威胁、施压等方式向辖区企业索要'保护费'。2020年6月,某企业为避免税务处罚向其行贿15万元;2021年12月,另一企业为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向其行贿8万元。涉案资金均通过韩某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存放,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用于日常消费。2022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异常财富增长线索,随后县监委启动调查。韩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并对索贿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起税务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超200万元,破坏当地税收征管秩序。案件经初审、复核程序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巡视巡察整改期间,上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调取新证据并重新鉴定,最终通过庭审质证确认韩某索贿事实。
判决结果
韩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18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基层人员利用职权索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廉洁底线,强化巡视巡察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