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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许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许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基建处处长时,利用负责教育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与多家教育装备供应商勾结,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受财物。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伙协议,要求合作方以'投资款'形式向其个人账户转账,实际未投入任何资金。2022年审计发现某县中学新建项目资金流向异常,经调查核实许某收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给予的'投资款'共计320万元。赃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案发后许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该行为导致教育专项资金被挪用,造成某县教育项目延期实施,直接损失达180万元。许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后在再审程序中承认受贿事实并提供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3年纪检监察机关重新介入调查,经司法鉴定、银行流水核查等程序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许某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退赃、配合调查且涉案金额未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教育系统基层人员必须警惕'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手段,强化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