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局长于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过程中多次收受多家企业贿赂。通过虚构采购需求、操纵招标程序等方式,为相关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财物达32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他人账户进行洗白,部分用于境外投资,部分用于个人挥霍。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启动立案程序。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过程中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80万元。其行为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逾5000万元。案件因证据链不完整历经两次司法复核,最终确认其行贿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再审程序启动后补充调取关键证据,最终认定行贿事实并依法审判。
判决结果
于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领导干部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