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袁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袁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为多家房地产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亲属代收方式,先后收受某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建设集团负责人李某等5人贿赂,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在2019年某重点地块出让中,袁某接受王某请托违规降低竞拍条件,帮助其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涉案赃款除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外,剩余16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2022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袁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将其涉嫌受贿问题移送检察机关。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某市土地出让市场秩序严重受损,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56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及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土地出让的典型特征,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