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健委李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审批过程中,通过虚增采购价格、设置不正当评审条件等方式,为三家医疗设备供应商谋取利益。其以'技术咨询费'名义收受供应商现金共计1.2万元,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县医院多名职工向纪委监委实名举报李某违规操作采购流程问题。经审计发现李某在2021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擅自提高高值耗材采购标准,造成医院多支付费用达8.7万元。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医疗资源浪费,破坏医药采购市场秩序,引发群众对医疗系统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6月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审计报告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移送法院审理,2024年1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医疗系统人员必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微腐败侵蚀公共医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