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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原职员陆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员职务时,利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及供应商资质审查的便利条件,多次向多家投标企业人员行贿。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操纵评标参数等方式,陆某先后向8家投标企业负责人提供现金共计12.5万元,帮助特定企业中标3个市政工程项目,累计涉案金额达18.7万元。2022年6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流向异常,随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陆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承认行贿事实,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行贿对象及金额。其行为导致政府采购项目损失约500万元,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认定后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陆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基层人员需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公共资源公平配置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