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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郑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郑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环保企业办理环评审批、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共同开发环保项目’名义收受企业贿赂,累计非法所得32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购置豪车及高档房产,导致多个环保项目因审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逾500万元。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审计确认来源不明后移交司法机关。郑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保领域监管秩序,造成公共环境治理资源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依法调取补充证据,组织庭审质证,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合作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破坏生态环保领域公正性与公信力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