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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吕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吕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支队长期间(2018-2021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通过多次宴请、赠送礼品等方式,向5名下属单位负责人及监管人员行贿。其主要手段为在环保整改验收过程中,通过虚增企业违规问题、伪造执法记录等方法,帮助特定企业规避处罚,先后向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监测站站长李某等人行贿共计3.2万元,资金来源于其个人账户及非法收受的财物。2022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吕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吕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部分行贿事实,但辩称金额均未超过5万元。案件造成某省生态环境局在2019-2021年间存在执法不公问题,导致3家违规企业未被处罚,造成环境治理资金损失逾8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吕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从宽条款、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量刑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生态环保领域权力寻租行为严重损害监管公信力,应强化重点领域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