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基层干部蒋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蒋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指标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侄女蒋某某(另案处理)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财物。蒋某违规为王某的项目获取优先用地指标,先后6次接受王某以‘咨询费’名义送予的现金及奢侈品,累计折合人民币28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蒋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部分用于购置房产及偿还个人债务。2024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数据异常后移送监察机关调查,蒋某在初核阶段刻意销毁相关账目。同年8月,蒋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承认。该行为导致某县土地出让金流失超300万元,严重扰乱当地土地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县监委调查,经立案审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11月公开审理并判决,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受贿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特定关系人蒋某某涉案金额280万元,另案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基层土地审批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勾结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需强化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