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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原处长高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处长职务便利,在审核政府采购项目时,通过设置不合理评审条件、干预招标程序等方式,多次向供应商索取好处费。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对符合资质的企业故意设置障碍,要求支付'服务费'后才予通过;对未支付费用的企业则通过修改采购文件、违规指定供应商等手段排斥竞争。经查证,高某通过上述方式共索取财物3.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1年8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高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未能依法依规开展,造成公共资金使用效益下降,部分企业因违规操作被取消投标资格,扰乱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2022年上级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补充调取招投标材料及财务凭证,最终确认高某受贿事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判决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政府采购人员须恪守职责,严防以权谋私行为损害财政资金安全与市场公平竞争。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