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彭某受贿案

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彭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彭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物监测处主任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监测数据、降低验收标准等方式,向某环保科技公司索要好处费。其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子女教育支出及日常消费。2023年8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彭某违规操作某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其收受财物事实。彭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索贿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某环保项目验收不合格却通过审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80余万元,且影响区域环境污染治理效果。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发现线索后,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彭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环保领域工作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巡视巡察制度对遏制腐败具有重要监督作用。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