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孙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孙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项目过程中,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方式,先后收受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80万元。孙某以'共同投资'名义要求对方出资,实际未履行任何投资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备相关事项。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购置房产,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钱。2022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孙某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孙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对部分资金去向避重就轻。案件审理期间,审计部门认定其行为造成某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超500万元,引发基层群众对国资管理乱象的强烈反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后发回重审,某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方式侵蚀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