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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赵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赵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通过向领导施压、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涉案人员张某等5人贿赂共计12.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7.8万元被其购置奢侈品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开展司法系统腐败专项检查中发现赵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赵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过程中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认罪认罚,造成司法公信力受损及案件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导致3起案件重新审理,直接经济损失达45万元。

审理过程

该案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于2023年7月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补充侦查核实关键证据,最终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赵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1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利用职权进行利益交换,维护司法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