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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汪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汪某在担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代理的三起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民事案件提供关照。汪某通过微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8万元,并在案件审理中违规安排关联法官回避,导致案件裁判结果严重偏离事实。案发后,王某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行贿事实。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对汪某立案审查调查,发现其存在多次收受律师财物行为,涉案金额累计达3.2万元。汪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两次行贿行为。该行为造成司法裁判程序失衡,导致涉案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钱交易破坏司法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