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原处长苏某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预算资料、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骗取中标。其先后12次向该市交通局三位分管领导及三家施工企业负责人行贿,涉案金额达320万元人民币。赃款通过境外账户转移至苏某亲属名下,用于购买房产和奢侈品。2024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苏某所在单位工程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导致多个工程项目因违规操作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
审理过程
2024年4月某市监委对苏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8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利用职权实施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警示必须强化对重点领域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