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组长孙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孙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改制提供便利。其通过亲属李某作为中间人,分8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累计金额达320万元,其中单笔最高达80万元。行贿资金通过李某控制的多个空壳公司账户流转,部分款项用于购置奢侈品及进行海外投资。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国企资产处置问题时,发现孙某与李某的异常资金往来线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孙某通过第三人行贿直接导致3家国企在改制过程中低价转让核心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逾5000万元。案发后,孙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交代了全部行贿事实,但剩余40万元赃款仍藏匿于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某省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经指定管辖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孙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4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改制领域通过第三人行贿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守住底线维护改制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