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所长于某滥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执法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审批法律服务资质、干预案件执行等方式,为辖区3家私营企业提供便利。其通过收受企业贿赂、虚构执法程序等手段,导致多家企业违规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累计造成地方财政损失28万元。案发后,于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已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政府公信力。经审计发现,于某在2020年任职期间存在多起类似干预行为,涉及金额达4.7万元。案件线索源于群众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在2023年5月启动专项调查,发现其通过亲属账户转移部分违法所得。于某在一审中拒不认罪,二审期间主动提交悔罪书并承认部分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7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执法公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