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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赵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赵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期间,利用分管环保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标准、伪造检测数据等方式,多次向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人行贿。其犯罪手段包括以‘技术咨询费’名义将20万元公款分批转入相关官员个人账户,以及通过其控制的环保科技公司向多名工作人员赠送高档礼品。经查,赵某先后向7名公职人员行贿,涉案金额累计达4.8万元,部分赃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部分被用于打点关系。2023年群众举报其亲属收受企业贿赂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发现其长期通过‘好处费’‘活动经费’等名目进行利益输送。赵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导致多个环保项目因审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百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保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引发社会对国企人员廉洁风险的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后启动初审程序,后因证据链不完整退回补充调查。再审阶段检察机关以新证据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赵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4.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环保审批权谋取私利,维护生态环境治理的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