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企改制中袁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间,袁某在担任某县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代为实施行贿行为。袁某在改制过程中,为获取企业资产低估评估的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县国资委相关负责人王某(另案处理)行贿,涉案金额共计12万元。第一次通过李某将5万元现金送至王某办公室,第二次以李某名义购买价值8万元的奢侈品作为礼品赠送,第三次通过李某操控的商贸公司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万元。2022年8月,某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袁某与李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联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8万元。其行为导致该县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价值被虚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袁某家属代为退缴剩余4万元赃款,且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群众举报立案,由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后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袁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人员必须筑牢廉洁防线,对通过第三方实施行贿的隐蔽手段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