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自然资源局下属乡镇土地所原所长崔某交易型受贿案

某县自然资源局下属乡镇土地所原所长崔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崔某自2021年3月起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下属乡镇土地所副所长,负责辖区土地征收与出让事务。其通过违规加快土地审批流程、降低出让条件等方式,为开发商王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6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隐匿。2023年6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金异常流向,经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于2023年8月对崔某立案调查。崔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当地3宗土地出让程序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约500万元,破坏基层土地管理秩序。崔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所得去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县纪委监委,经初步核实后立案调查,同步启动司法程序,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标准)、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土地管理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须强化对基层自治组织人员的监督制约,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