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原副主任高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在参与某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中,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为多家企业违规获取改制优惠条件。其先后收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某投资公司李某等多人贿赂,累计收受现金120万元、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8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个人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2022年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对部分受贿行为拒不认罪。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0万元,剩余赃款被依法追缴。该行为导致某市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达50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引发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认定错误,最终通过庭审质证确认全部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改制政策沦为利益输送工具,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