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苏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审批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在金融信贷审批、企业融资项目监管等环节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收受现金、贵重礼品及房产等方式,累计非法索取财物达280万元。其中涉及某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事项12起,某融资平台项目验收3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80万元。2024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国企财务审计中发现苏某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将其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苏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其余130万元赃款已用于个人高消费及境外投资。其行为导致多家企业违规获取信贷资金,造成国家金融资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立案审理,认定苏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苏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未退赃部分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凸显金融监管领域权力寻租危害,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信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