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科员董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董某在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科员期间,利用审核行政执法案件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法律服务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先后收受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某等4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80万元。其将赃款用于个人投资及购置房产。2022年6月巡视巡察发现董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实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董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案造成司法执法公信力受损,相关案件办理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董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对犯罪手段及金额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立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有罪判决。因发现关键证据链存在瑕疵,上级法院于2023年7月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董某受贿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董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13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职业底线,杜绝以交易为名权钱交易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