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系统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黄某在担任某省银保监局巡视员过程中,利用审核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信贷项目审批程序,先后收受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张某等3人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2.6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以借款为名收取他人财物,后通过违规审批贷款额度帮助对方完成利益输送;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金融产品定价,收受中介服务费;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行贿款并用于购置房产。2022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黄某财产申报异常,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其受贿行为系通过金融交易掩盖,涉案资金流向多个境外账户。黄某在初审阶段未如实供述,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作认罪悔罪表现。该行为导致某省多家金融机构出现违规信贷风险,造成不良贷款累计达87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金融交易流水、审计报告等新证据,于2023年6月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利用审批权进行利益交换,维护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