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杨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科科长职务时,利用负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职权,通过虚构企业资质、违规降低稽查频次等方式,为三家民营企业在税收征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购物卡、资金返点等财物,累计收受价值12.8万元人民币的财物。其中2021年12月收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赠送的面值5万元购物卡,2022年6月接受某贸易公司安排的境外旅游并收受2万元旅游费用,剩余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转移。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巡察中发现杨某涉嫌违纪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立案调查,其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8.5万元。调查期间查明杨某通过虚开发票、伪造文件等手段掩盖受贿行为,导致相关企业三年内累计少缴税款共计3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依巡视巡察线索立案调查,经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1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干部须严守执法规范,防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进行利益输送,维护税收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