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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处长张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的便利,通过虚构案件处理费用、虚开发票报销等方式,先后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王某等人贿赂共计12.5万元。其中,在办理某企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张某接受王某以'咨询费'名义送现金5万元;在审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过程中,收取张某某公司支付的'业务合作费'7.5万元。上述赃款被张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投资理财。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张某银行账户异常大额流水,遂移交市监委调查。经调查取证,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该案导致3起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5万元。张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部分款项系'业务往来'。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市监委立案调查,经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以受贿罪公开审理并判决,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12.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