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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项目负责人苏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苏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暗示、威胁等方式向3家民营企业索要财物。其中在某市钢铁集团改制过程中,要求企业负责人支付'咨询费'2万元;在某县化工厂资产处置时,索要'协调费'1.5万元;在某省能源公司重组谈判中,收受'好处费'1.2万元。上述款项均通过现金方式获取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苏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启动调查程序。苏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影响改制进程公正性,导致3家企业改制方案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原审被告人苏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罚,配合完成财产追缴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7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罪数额认定的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滥用职权索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工作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