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卢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卢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出让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4月,该企业通过其关联公司向卢某赠送价值4.8万元的干股,卢某未实际出资即获得某矿业公司5%股权。2020年12月,某县土地拍卖中卢某违规干预审批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200万元。2022年7月,纪委监委在调查土地违规审批问题时发现卢某收受干股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通过股权转让形式非法获取利益。卢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但剩余2.8万元赃款仍用于个人投资。其行为严重破坏土地出让市场秩序,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1500万元。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省部级干部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