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杨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及验收环节收受贿赂。其通过虚构监测数据、降低环评标准等方式,为某企业取得污染治理资质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8万元。审计发现该局专项资金使用异常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查明杨某通过亲属账户隐匿赃款。杨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未达标运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500万元。案发后涉案企业被责令整改,相关项目重新评估,杨某作为主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杨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职责边界,生态环保领域腐败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与监管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