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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人员曹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工作人员曹某在负责辖区内环保项目审批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张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取环保资质提供帮助。曹某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数据、伪造环评报告等方式,先后6次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涉案金额达12万元。赃款部分用于单位日常开支,部分被曹某个人挥霍。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查办某企业污染案件时发现曹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曹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未达标审批,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约80万元,且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曹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监管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