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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基层自治组织原处长范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范某在担任某市教育系统基层自治组织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教育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预算、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向该市法院审理教育工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王某行贿。其通过多次宴请及现金输送,累计行贿金额达12万元,以换取对违规项目的非法认可。案发后,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经初步调查发现范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范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县教育局违规拨付项目资金87万元,造成财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范某多次通过关系人向司法工作人员施加压力,企图干扰证据收集,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四年,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取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范某行贿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扰司法,维护教育领域廉洁公正环境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