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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中蒋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担任某市某国企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为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蒋某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隐瞒资产转移事实等方式,帮助李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企业国有资产,事后收受李某赠送的150万元现金及价值150万元的期权股权。案发后,蒋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但其行为导致国企国有资产流失超4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2023年5月,群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蒋某收受期权股权问题,某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其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赃款转移,涉案金额达300万元以上。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期权股权部分受贿情节。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某市纪委立案调查,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3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期权型受贿等新型腐败形态对国有资产安全的侵害。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