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石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石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监管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虚构环保技术合作项目,帮助该企业规避环评审查。石某先后三次收受王某以‘技术入股’名义赠送的干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万元。赃款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转移至境外账户,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8月,群众举报石某长期收受企业好处费,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其通过干股分红方式非法获利200万元,涉案项目导致当地生态受损评估费用增加50万元。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公共环境治理资金浪费及区域生态安全风险,引发群众对环保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干股分红流水及证人证言,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维持原判,认定石某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干股’形式变相受贿,损害环保监管公信力